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正常运转的保障。依法纳税是公民个人或者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存在漏税或偷税行为,在税务机关催缴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则税务机关就行为人漏税、偷税部分有权依据民法典535条的规定向该纳税人的债权相对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件回放
2023年10月24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物资公司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出该公司通过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共计8342276.81元,某市国税稽查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要求:一是全部追缴所欠税款;二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向其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对某物资公司按少缴的税款“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两份文书送达后,某物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义务,后在接到国税稽查局发出《催告书》要求限期缴纳时,该物资公司账本上列明的外欠货款债权,其中宁夏Z公司余额48万元(找不到人,无法追回)。为了不让国家税款流失,某市国税稽查局行使代位权,将宁夏Z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某市国税稽查局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Z公司将所欠某物资公司的48万元转向某市国税稽查局指定账户。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以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履行期;第三,债务人怠于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且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则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原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现体现在民法典第535条)。
不论从民法典的规定,还是上述税收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就欠缴税款部分对纳税人的债权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故其为适格原告。本案因某物资公司怠于对相对人Z公司行使到期权利,故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原告某市国税稽查局有权行使代位权,判决被告Z公司将所欠物资公司的48万元限期打入某市国税稽查局指定账户。
(钟玉珍 张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