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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显牟利而非消费行为

泾源法院驳回职业打假“假一赔十”诉求

本报讯 (通讯员 马凤莲) 近日,泾源县法院审理一起职业打假案件,法院以原告王某的行为属于明显牟利而非个人消费,判决商家退还王某货款3000元,驳回其十倍惩罚性赔偿及检测费共计34500元的诉讼请求,并将该案件被告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今年3月14日,原告王某通过某直播平台中被告发布的“祖传秘方补肾壮阳益精丸”宣传图片,联系到被告马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经双方协商,原告购买被告“祖传秘方补肾壮阳益精丸”10副,被告收款后,联系第三人进行发货。同年3月19日,原告收到该产品后送检。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药品中“他达拉非”含量每公斤13.6克,原告支付检测费1500元,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马某退还其货款300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及检测费共计3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行为。本案中,王某认为其自马某处购买的案涉药品为“三无”产品且含有食品禁用成分,主张由马某支付十倍经济赔偿金。王某购买该药品后未就药品存在的问题与卖方进行交涉,即自行将药品委托送检由第三人检测后提起诉讼。王某的行为明显具有事先的准备性、取证的专业性等特点,与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不同。经查询,今年1月至3月期间,王某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数件各类产品索赔诉讼案件,王某通过连续购买商品、反复、持续诉讼,具有明显的牟利行为。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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