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既有创新创业的火热景象,也有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企业,一“进”一“出”构成了市场经济体系生生不息的动态画卷。而破产,则是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法治途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对人民法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商事立法的顶层设计之一,破产审判制度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工具,关乎经济发展、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是促进企业在“新陈代谢”中不断发展的关键一步,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有力一招,是司法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审判之中,核心乃“人”。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是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二庭加挂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同时,遴选业务骨干组建破产审判队伍,全力推进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
一方面,坚持人民至上,紧盯企业挽救、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重点工作,府院联动共同研究破产审判中涉税、不动产管理、职工劳动争议等共性问题,切实保障案件中企业经营者、职工、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协同推进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形成以“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为导向的企业良性“新陈代谢”,大量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经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实现“腾笼换鸟”与市场资源的优化再配置;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做到当快则快、应简尽简,使破产案件的审理走上“快车道”,一批“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破产从来不是一破了之。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助“危机”企业寻“新机”,进而才能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