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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法院审理夫妻一方借款纠纷案

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周晓兰) 近日,一名当事人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女方亦应承担偿付责任,面对诉求,惠农区法院审理该案。

2019年1月,李某因资金困难向同学好友马某借款,马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等方式向其陆续转款288300元。2020年8月,在马某的要求下,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马某多次向李某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王某(李某妻子)要求归还借款。

王某称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借条上也没有王某本人的签名,故本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查认为,李某应及时按约偿还借款,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返还马某借款。李某借款时,虽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但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开支范畴,马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对马某要求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办案人员表示,王某虽为李某的配偶,但由于李某向马某借款的行为缺乏夫妻共同借款意愿,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马某亦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款,因而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李某的个人借款。为此,妻子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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