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静怡) 七车相撞,六车无责,有责车辆要求无责车辆进行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灵武市法院西郊法庭审理了一起七车追尾的交通事故。
兰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停止等待放行的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并将该车前推致其与前方郝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后继续向前推行,致7辆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兰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东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王某、郝某及后续碰撞车辆车主无责任,兰某承担全部责任。
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案涉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兰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他车主均无责任,那么其他车辆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是否应在无责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呢?
灵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分离的,不能互相替代,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使没有行政责任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给付以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行政责任有无的影响。无责赔付,是指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不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赔付。
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责”并非“无关”,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无关,机动车与事故后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机动车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中,除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之外的其他车辆与兰某驾驶的车辆并未直接发生物理上的碰撞,也与事故结果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上述无责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被告王某与原告兰某发生直接碰撞,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项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