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瑞花) 2024年9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的决定》。
《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我市城乡供水管理,保证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机构改革的推进,特别是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该条例在职能部门名称与职责、城乡饮用水设施建设与保护、水质安全、供水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部分内容,与我市现阶段客观实际不相适应,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一致。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法治统一,经请示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8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的决定》,随后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并获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