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洁) 近日,同心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因该案涉及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心县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用“3+4”的审判模式,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马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从江某某(已判刑)处先后11次购买含西地那非成分的“中崋牛寳”保健品232瓶,价款合计2060元,后被告人马某在同心县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出售,总销售金额为4060元,非法获利2000元,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同心县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自治区区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在从事食品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公告后,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药品,并在医师指导下服用。错误服用含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分的药品,将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提醒食品行业从业者牢记安全底线,依法依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