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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改动管辖约定

原州区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撤诉

本报讯 (通讯员 马芳) 近日,固原市原州区法院立案庭在诉前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存在篡改协议管辖内容、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妨害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行为,经释明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原告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郭某通过某在线交易平台签订一份《租赁服务协议》,后双方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州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该起案件诉状等相关材料。征得原告同意后,该案被委派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郭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其与原告在线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手机截图作为证据。

经审查,《租赁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任何争议,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均同意提请甲方注册地或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原告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故意将《租赁服务协议》中的“乙方住所地”篡改为“乙方户籍地”,试图绕过被告在《租赁服务协议》中提供的已居住多年的北京市通州区某地管辖法院,而直接在固原市原州区法院立案。

收到调解员反馈的情况后,立案庭法官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法官对原告的错误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向原告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经批评教育,原告对其行为当场表示道歉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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