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兴星执强执催字【2024】第0001号
宁夏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通过《宁夏法治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星执行罚决字[2024]第0784号),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罚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其中: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缴纳到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8900008456,开户单位: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星河街街道办事处星河执法中队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
银川市兴庆区星河街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