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学贵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会就涉案被毁财物损失的价值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作为辩护人,对这份有一定权威的鉴定意见书要敢于持怀疑态度,对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要勇于提出否定性的辩护意见。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刘某连续两天将自家羊群赶至同村武某种植的荞麦地里,任由羊群在其地里啃食荞麦两个多小时。武某发现后报案,该案经公安侦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本案公安机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认为刘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金额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遂决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经阅卷分析后,发现关于被啃食荞麦价值损失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违背常理和客观事实的情况。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发现被刘某羊群啃食过的地仅有十几亩,且被啃食过的荞麦在案发前的状态无法确定、案发前已被他人羊群啃食过以及被害人在案发前已准备重新翻犁涉案地块的情况。基于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反映涉案的荞麦地在刘某本次放羊之前长势本来就不好,且已被其他人的羊啃食过,刘某此次放羊客观上不可能对涉案地块的荞麦造成毁损。
因而,本案鉴定意见以被害人报案时所称的全部500余亩作为价值鉴定的基础作出损失价值的判定,是与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情况不符的。客观事实是500余亩地并非一个完整的整块地,而是由不同的种植区和小档地块组成的;而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刘某的羊啃食过全部的小档地块或全部的涉案种植区。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就直接以500亩作为价格鉴定的基础,对本案未查明的被毁损价值进行鉴定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亦违背常理。因此,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参考价值,不能作为本案指控定案的依据。
■处理结果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县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的羊啃食、损毁荞麦亩数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并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律师释法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
关于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针对上述法定追诉标准,辩护律师经过详细的分析论证推翻了本案的鉴定意见,最终让刘某免于被追诉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