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银西卫健医催告(2024)1号
郭新华,女,行医地址:西夏区南梁农场杞旺一区营业房1-11号
身份证号:640122196611153322,电话:13895381189
身份证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新建巷新园小区15-2-302号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银西卫健医行罚(2023)13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罚没款伍万零肆百玖拾元(50490)、加处罚款零元缴至宁夏银行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15000141100002902),并履行下列义务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罚款内容。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西夏区金波南街与济民路口西夏卫生大楼210室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银川市西夏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