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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调解一起不予受理二审案件

本报讯 (通讯员 安立莎 李姣瑞) “真没想到上诉的案子也能调解,感谢法官解决了我的问题,租赁费我按时足额转给租赁站了。”“谢谢法官,租赁费收到了,法院办案效率太高了……”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并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22年5月,某租赁站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租赁站提供建筑设备供某建设工程公司使用,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其支付租赁费用。某租赁站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建筑设备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发包方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未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某租赁站诉至法院,请求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租赁费2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中管辖约定内容混乱,且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不属于有效约定,故对某租赁站的起诉不予受理。某租赁站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应当受理,但如果改判可能会导致“一案生多案”,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影响司法公信力,于是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再次梳理案情,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调解意向。起初,某租赁站态度强硬表示要把官司打到底。某建设工程公司坚称发包方没有结清工程款,自己没有钱支付租赁费,一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防止矛盾激化,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向双方释法析理、耐心沟通,征求调解意向。最终,双方当事人情绪趋于缓和,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当月20日前向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6万余元,矛盾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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