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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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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朱建军(身份证号:642124197407260971)于2024年9月11日到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已依法受理。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规定,你单位需在接到通知15日内履行举证责任并提供举证材料。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现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超过举证时限没有举证或拒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特此公告。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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