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贺芳) 企业销售人员张某某本应尽职尽责,维护企业利益,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购车款等。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2017年,张某某入职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职期间,张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利用销售汽车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客户购车款、购车定金、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采取“挪新还旧”的方式,将挪用的资金一部分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缴纳前期挪用其他客户的购车费用,剩余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后因客户无法正常提车被公司发现而案发。经核实,张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20万余元。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金凤区检察院贯彻落实严格依法、平等保护等政策原则,多措并举推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2024年以来,该院受理涉企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类案件13件。该院将结合“百员进百企”活动,走进企业“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引导企业树立依法治企理念,分析存在漏洞,完善各项机制,通过培训加强员工的守法自律意识,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