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马丽) 近日,同心县法院受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17年9月,赵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车辆转移登记在赵某名下,并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盗抢险等。原告赵某陈述,2017年12月中旬其车辆丢失,直至2023年夏,其打听到该车辆由王某使用,遂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车辆。
此案中,原告赵某陈述其车辆于2017年12月中旬丢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购车公司,贷款银行也未对上述车辆实现抵押权,故无法证实被告王某占有该车辆时是属于无权占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王某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证实案涉车辆系被告王某从案外人李某处购买,车辆价格合理,被告王某系善意取得人,并非无权占有人,且已将案涉车辆转卖给他人,故被告王某并非现时的占有人;原告赵某陈述其车辆丢失后至2023年夏天,时间长达6年,其间,原告赵某在不知道其车辆在何处的情况下依然向银行偿还分期贷款,该车辆仍有数千元贷款未偿还,且案涉车辆的原价值为10万元。庭审中,原告赵某陈述如被告王某将该车剩余车款付清后愿意配合被告王某过户,不符合常理。
法院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当他人无权占有权利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该物的权利。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此案中,赵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车辆系盗抢车辆或王某获取该车辆为非法渠道、王某为无权占有人,故赵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