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程佩 马正萍) “程法官,15万元工程款我已经按照约定转到张某账户上了,感谢法官耐心调解。”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当晚,主审法官收到当事人赵某的短信。
2018年9月,某建筑公司中标某污水处理工程后,将该污水处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刘某。10月,某建筑公司另与赵某、案外人刘某签订《备忘录》约定刘某为名义内部承包人,赵某为实际内部承包人,工程全部内容由赵某负责实施。后赵某将案涉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施工分包给张某,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张某与赵某对“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部分的施工主体、工程款数额及工程款支付主体问题发生分歧,张某将赵某及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和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赵某、某建筑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在厘清案件证据脉络和基本事实后,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及工程款数额仍各执一词。考虑到案涉工程确已竣工验收,为达到“双赢多赢共赢”,主审法官在案件即将下判的前一天再次打通了赵某与张某的电话,耐心对其进行劝说,最终,赵某与张某放下分歧,就案涉工程的款项数额、支付时间、违约条款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同意向张某支付工程款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