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马晓燕) 近日,泾源县法院驳回一“房主”解除查封房屋的请求,给买卖房屋不过户的群众上了一“课”。
2007年,赵某甲从其哥哥赵某乙处购买了一套住宅,虽然居住多年,但赵某甲一直没有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4月,因赵某乙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赵某乙向杨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由赵某乙的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赵某乙下落不明,王某代赵某乙返还8.3万元后申请追偿,法院查询后发现赵某乙名下有一套住宅,遂查封了该套房屋。赵某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被法院驳回后,赵某甲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泾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赵某甲合法占有并已经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变更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赵某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且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应当及时通知或起诉赵某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其至今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而仍登记在赵某乙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赵某乙享有,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赵某乙名下房屋,并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甲要求解除查封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房屋等不动产交易过程中,过户登记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只有经过登记,购买者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否则即便已经占有居住,仍不能享有所有权,有可能因未过户让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因此买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了解房屋是否能够过户并应当及时与出卖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因未过户而产生纠纷,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