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人社监罚字〔2024〕第06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贺兰县溜达羊烧烤店
被行政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DQ7U6TXU
被行政处罚单位地址:宁夏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公园华府小区D2区9号商业楼101号营业
被行政处罚单位经营者:高欣
被行政处罚单位经营者身份信息:642222199302010046
被行政处罚单位经营者联系方式:15309509115
案由: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书面资料。
2024年7月起,我局接到多起贺兰县溜达羊烧烤店拖欠职工工资的投诉件。2024年8月7日,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诉求人反映情况,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贺人社监询令〔2024〕第34号),后多次督促报送相关资料并派人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未履行。2024年8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贺人社监令字〔2024〕第49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但你单位未整改。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及《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表(2023年版)》用人单位、缴费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形的处罚细化标准第2条“用人单位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没有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书面资料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限你单位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01323200017-0003;开户行:贺兰农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