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致: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本人刘新华(身份证号码:64032119830409053X)对你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款债权,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 342号调解书确认后,你公司未履行,经法院执行仍未按约履行,现我已经将(2017)宁0502民初 342号调解书确认债权中的300万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了杜建国(身份证号码:642123196510090017),请你公司依法向杜建国履行转让的债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新华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