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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致: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本人刘新华(身份证号码:64032119830409053X)对你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款债权,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 342号调解书确认后,你公司未履行,经法院执行仍未按约履行,现我已经将(2017)宁0502民初 342号调解书确认债权中的300万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了杜建国(身份证号码:642123196510090017),请你公司依法向杜建国履行转让的债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新华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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