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鹏飞
在寻衅滋事及其他暴力型犯罪案件当中,为了阻止被害人报警将其手机拿走的情形较为常见。从客观构成要件来看,该类情形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当中“强拿硬要”,同时也可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在实务当中,我们要正视这两罪的交叉竞合关系。如何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需要再次评价,从而达到准确定罪量刑成为重点。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晚,王某在某酒吧喝酒时,偶遇前期与其打过架的张某,为了打击报复,遂纠集了李某、崔某等人在酒吧外伺机等候。张某走出酒吧时,王某一伙将张某拖至某巷道内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张某拿出手机欲报警,王某将手机夺走。次日凌晨,王某等人被抓获时,手机一直由王某持有。
■审判结果
随后,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他人仅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王某拿走手机的行为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张某报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观点
王某前期纠集他人实施的一系列打击报复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案发过程中,王某为了阻止被害人报案而将手机拿走,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且,王某非法持有手机的时间较短,收集在案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将该行为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当中的“强拿硬要”就能够实现法益,不宜单独评价。
■律师说法
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与抢劫罪?
主观故意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主要表现为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以显示自己的威风或满足不健康的心理需求等,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唯一目的。抢劫罪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直接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行为暴力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暴力程度相对较轻,一般不具有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通常表现为轻微的推搡、拉扯等行为,或者言语威胁。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高,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侵害对象及财物数额的确定性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侵害对象具有随意性,不一定有特定目标,且对财物数额没有明确的追求,可能只是随意拿取一些财物。抢劫罪一般有明确的侵害对象,通常事先选定目标,并且对财物数额有一定的期望。
行为发生的场景及社会影响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往往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的目的除了获取财物外,还可能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抢劫罪虽然也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更多的是针对特定被害人实施,其社会影响主要是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