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海潇) 农忙时节,平罗县陶乐镇某村宋某雇佣王某驾驶农机进行收割作业,王某使用农机时不慎将正在拾玉米的李某揽入车内,造成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宋某和车辆使用人王某与李某家属就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纠纷,向陶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平罗县司法局陶乐司法所与派出所民警事发后第一时间前往李某家中,了解事情经过,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家属诉求。在与三方沟通交流后,发现车辆所有人宋某和车辆使用人王某就责任划分存在异议,车辆所有人宋某认为王某是驾驶员,其在操作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车辆使用人王某认为自己受雇于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雇主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了顺利调解该起纠纷,陶乐司法所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为双方进行说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王某约到调委会,结合法理、情理耐心做工作,向其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第1209条关于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划分的条款,并向他说明宋某雇佣他进行收割作业属于临时用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王某在认真思考后,认识到了自己对法律理解的错误,但表示其家庭也很困难,无力承担大额赔偿,希望车主能尽量多承担一些。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