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杨立婷) 知假买假,要求10倍赔偿,究竟是维权还是牟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沙坡头区法院审理一起知假买假的“维权案件”。
今年5月,李某主动添加于某微信,后花费2988元在于某处购买减肥产品。收货服用后,李某自述出现口干、恶心症状,在未向于某告知的情况下,自行将该产品送往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有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自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对含有该成分的产品明令禁止。为此,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承担10倍赔偿。
经法院查明,李某自2022年多次购买含有该成分的产品,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高额索赔达9次,该行为明显有别于一般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行为,此种行为不仅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亦有悖诚信原则,故人民法院对李某主张29880元的10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