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袁晨 周宇晴) 贺兰县作为农业大县,种植庄稼喷洒农药易引发侵权纠纷。据了解,贺兰县法院今年已受理10余起因喷洒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何某等5位村民在贺兰县某村各自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大豆、菟丝子等农作物。2023年,何某等人下种后,发现大面积未出苗,于是前往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发现系某生物公司为推广其生产的水溶性有机肥料,未经何某等人同意,私自喷洒肥料至何某等人的近800亩土地中。经委托多家第三方机构综合检验,确认某生物公司喷洒的肥料造成了土壤盐分过高,是导致大豆种子不发芽的主要原因。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何某等人将某生物公司诉至贺兰县法院立岗法庭。
因双方对损失金额等争议较大,法官多次调解未果。考虑到当时已临近作物收割期,为避免因不及时收割造成何某等人的经济损失扩大,法官建议及时进行诉前鉴定。经鉴定确认经济损失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某生物公司仍然认为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其喷洒农药的行为与作物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调解未果,该案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生物公司对何某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支付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后案件经二审程序,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法官联系某生物公司,再次进行释法答疑,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在法官融情于法的释明下,某生物公司将全部款项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2024年5月,陈某对其承包的玉米地进行无人机喷洒农药除草。不久后,与陈某玉米地相邻的水稻田承包人周某,发现自家水稻田出现枯败等受损迹象,遂联系某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对水稻受损原因进行鉴定,找到导致水稻受损的元凶系陈某在相邻地块进行无人机除草作业时药液因风飘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解读类案裁判示范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周某水稻田的受损作物面积、产量损失、作物市场价格等,引导双方合理确定损失金额。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场支付1万余元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