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芬,身份证号:6402211972****5121;袁萍,身份证号:4127241966****808X,截至2024年11月7日,您已无故旷工3天未到岗。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并经征询工会组织意见,于2024年11月7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如若您未按期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本人承担。
刘丽萍,身份证号:6403811972****1869,您于2024年10月30日已与我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未及时解除线上劳动合同关系,我司已多次与您沟通无果,现公告通知您,正式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特此通知。
宁夏前程似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