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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立东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4】1241号),已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124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综上所述,经本委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肆万伍仟(45000)元整;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因属于核定未缴纳状态,故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中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按各自比例承担,申请人将应个人承担的部分主动交至被申请人处,由被申请人统一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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