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虹(身份证号:642223********1289):
你于2024年10月29日起未经诊所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诊所负责人多次通过微信发函沟通均未到岗。诊所于2024年10月29日、30日,11月1日微信3份书面通知到岗工作,逾期不到岗作自动离职处理,截至目前你并未到岗工作。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我诊所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限你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日内到诊所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若逾期不到诊所办理离职手续,诊所将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按自动离职处理。
银川市西夏区新致美口腔诊所
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