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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一男子“买车变租车”险些车财两空

本报讯 (通讯员 丁宁) “我真是后悔得没法说,以为真是百分之十的首付款,看着‘买’了辆车,其实是租来的车……”11月11日,说起“买车变租车”的过程,泾源县的贾先生直叹气。

2021年,贾先生在某物流公司购买货车时,该公司工作人员主动向其介绍买车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只需“一成首付”便可提车,诱人的条件让贾先生十分欣喜,当即表示同意。该公司遂联系了某融资租赁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融资租赁合同》等让贾先生签字。因贾先生文化程度不高,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之后,贾先生履行18期后再未支付剩余款项,某融资租赁公司便将车辆扣回,并起诉到泾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贾先生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利息,还要求物流公司将车辆过户至该公司名下。

开庭审理期间,贾先生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其办理的是购车按揭贷款,因此其才同意签订合同,结果实际承担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导致原本8.5万元的车辆其最终要支付近11万元,且车辆还被原告收回,导致自己“车财两空”。

泾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先生作为成年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贾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计算标准过高,法院酌情参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将逾期罚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即年利率7.3%计算。虽然合同中约定被告不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可以享有对车辆的所有权,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将案涉车辆过户到其公司名下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贾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租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群众,近年来,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引发的新类型案件较多,该类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以“零首付”“一成首付”等条件吸引购车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约定购车者仅享有车辆使用权,按期支付全部租金后,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且租金利率较高,一旦出现逾期未付情形,融资租赁公司会将车辆收回。因此,购车者应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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