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马涛
法条无言,但并非无情。法官是司法审判的实践者,也是司法温度的传递者。一直以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始终秉持一颗初心——带着温情解决群众的烦心事,让“案结事了”成为一场当事人的双向奔赴。
把自己代入案件“自问”
“老百姓进法院是解决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银川中院民二庭法官闫莉告诉记者,“在办理的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中,无论多么复杂,我始终秉持着‘小案’更谨慎、‘小案’有‘大爱’的信条。”
在近日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引发的二审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实施了“跳单行为”,判决李某按照协议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3440元。阅卷时,闫莉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埋着“大雷”——协议中的防“跳单”条款系格式条款,忽略了中介机构报价、服务、报酬等因素,中介机构带李某看房后就可以“旱涝保收”。
“这意味着李某如果打算购买该套房屋,只能选择该中介机构一家中介进行交易,否则就构成‘跳单’违约,要支付远超一般中介佣金的高额违约金。”闫莉内心充满疑问,“老百姓买衣服还要货比三家,怎么在买房这种大事上反而只能找一家中介公司了呢?”这一条款明显限制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中介公司带有强制交易的倾向,更为关键的是,房主孟某并未独家授权该中介机构处理出售房屋的事宜。
“如果我是当事人,能否接受一审的判罚结果?李某是不是太冤了?”闫莉把自己代入案件当事人“自问”后,决定走调解这条路。
“法官,买房已经花光了我所有的积蓄,两万多的违约金我实在拿不出来了。”
“坚决不调!他找我们看房,从别家成交,这道德吗?”
刚一见面,对立的两方便开始互相攻击指责。
眼看矛盾激化,闫莉立即改变调解策略,立即将双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及法律后果等多方面作分析。在一遍又一遍释明案件利害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看到当事人脸上露出满意笑容的那一刻,我才明白了古人常说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的含义。”闫莉说。
“小案”也要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活干了,企业破产了,我也是债权人,咱不能白干活啊!”日前,接到银川中院商事审判法官的电话,债权人慕某那头迫切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在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因企业破产前欠付原告慕某工程款,企业答应以房屋抵顶的方式向慕某偿还工程款。然而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慕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却以仅有房屋预售合同不能证明慕某支付了对价为由没有确认其债权。
办案法官看完案卷,与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慕某诉求的恳切。审查中,法官与慕某、管理人和原破产企业员工积极沟通协调,反复确认相关细节。最后,管理人在判决后积极履职,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案后,为表达感谢,慕某特意给法院寄了封感谢信。“看到感谢信的时候,工作带来的疲累一下子得到了消解。”办案法官说。
另一起案件中,马某在二手车经销商处购得一车,没开多久,车便在小区路边被他人拖走。
“后来才得知,这辆车在购买前就已被抵押,我感觉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马某愤愤地说。
办案法官仔细核查证据后,认为马某在交易中存在一定过错,但经销商在收购二手车时也未对车辆的权利瑕疵进行谨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是解除协议,判决二手车经销商向马某返还70%的购车款,案件得到及时履行。
“对于小纠纷引起的案件,怎样作出于情于理都合适的判决,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是我自始至终都在思考的课题。”办案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