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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告

宁夏康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谢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平劳人仲字【2024】第444号)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于2024年10月25日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送达至你单位。2024年11月6日,本委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平劳人仲字【2024】第444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夏平罗县城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952-3816608)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宁夏康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红2024年6月至8月份工资4941元(大写: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整),不含已付款项。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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