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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贺莹莹、彭凯、杨森、王福龙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贺劳人仲字〔2024〕第422、466、467号),因无法将答辩通知书及其他文书送达你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到本委签收,逾期不签收视为送达。本委原定于2024年11月5日、20日开庭审理此案,现延期至2025年1月10日上午9:00、下午2:30、3:30在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4号)。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缺席裁决。签收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30日内,逾期不签收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