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唐丽华) 骑行电动车一定要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否则发生事故不仅自己受伤,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在吴忠市利通区富民路路段,就有两人因违反交通规则撞到了一起。
11月11日18时33分,马某驾驶一辆宁C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利通区富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民路新民小区南门口东侧,在掉头行驶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乘坐着王某,该事故造成马某某、王某受伤(两人均为15岁),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调取监控视频,分析了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瑞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一定要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只有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时刻保持警觉,才能有效减少事故隐患,确保道路通行顺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