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银川市兴庆区盛越广告制作服务部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4)银仲字第030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科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盛越广告制作服务部支付印刷服务费142826元,违约金 2143.29元;并以未付金额142826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支付自2024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仲裁费536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科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盛越广告制作服务部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科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盛越广告制作服务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