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6民初 15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我公司对贵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如下:“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伟翔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2724926.41 元,并以剩余工程款2724926.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付自2024年4月 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元,合计68599元,由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形成上述债权的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案外人朱卫良,经我公司和朱卫良充分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就我公司向贵公司享有的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6民初 15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包含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朱卫良。基于上述原因,现我公司向贵公司通知如下:请将我公司向贵公司享有的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6民初 15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包含的全部债权款直接向案外人朱卫良履行。
(附:债权受让人朱卫良,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2022319740111647X 住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鋤村港下村105号,电话13861513455)特此通知
通知人:无锡市伟翔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