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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丁创:

我会受理的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你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4)吴仲字第15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丁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8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丁创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同心苑小区21号门面房返还给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被申请人丁创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金42131.1元和违约金2973.96元,以上共计45105.06元;被申请人丁创应当支付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24年6月1日至案涉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四、驳回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秦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747元,公告费700元,由被申请人丁创承担。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室领取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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