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债权人宋瑞华与受让人宋瑞芹、宋瑞玲、宋瑞峰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12月16日分别作出的(2015)中宁民初字第2033号(410766元)、(2016)宁0521民初2177号(78520元)两份《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宋瑞华债权489286元全部转让给宋瑞芹、宋瑞玲、宋瑞峰,三位受让人同意受让该债权,其中宋瑞芹受让163095元,宋瑞玲受让163095元,宋瑞峰受让163096元。本协议中,所指的“债权”是指上述具体债权(包括追偿权)以及宋瑞华持有与上述债权相应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权益全部权利转让给宋瑞芹、宋瑞玲、宋瑞峰。请刘宗孝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宋瑞芹、宋瑞玲、宋瑞峰履行中宁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偿付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宋瑞华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