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鹏) 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调解因同一起事实产生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该纠纷源于某玻璃制造企业向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供应玻璃但未付款,纠纷成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也以该玻璃企业制造的玻璃运输延期且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建造进度放缓等问题造成相关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因双方争议较大,诉前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房地产企业又申请对玻璃质量进行鉴定,致使案件陷入胶着状态。两案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前往涉案工地实地查看,通过现场勘查并召开庭前会议,认为该案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调解,既能节省诉讼时间,也能节约诉讼成本。法官反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积极通过电话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酌情扣除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玻璃价款、损失后,由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某玻璃制造企业支付下剩玻璃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另一案主动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