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于2024年12月4日将应付给你公司的“石嘴山市光明中学寄宿制中学绿化工程”欠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叁佰元整(62300元)提存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证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与我单位联系,或持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提存领取同意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证处领取该提存款项。如逾期不来领取,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将该提存款上缴国库。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291号
电话:0952-3990596
石嘴山市光明中学
202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