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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润嘉泽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荣华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4】1449号),已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1449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6办公室,电话:502724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工资共计贰仟陆佰玖拾元贰角肆分(2690.24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5319.33元÷21.75天×11天);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按各自比例承担相应费用,申请人将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主动缴至被申请人单位,由被申请人统一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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