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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明与曹毓龄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代明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未执行部分全部依法转让给曹毓龄,申请执行人代明现特公告通知债务人马玉海。曹毓龄作为上述债权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马玉海自公告之日起即向曹毓龄履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偿还未履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人:代明
债权受让人:曹毓龄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