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进江:
宁夏灵武市龙肽煤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20)宁0104民初13018号】,判决由你方支付本公司煤款3397477.12元,违约金339747元,诉讼费18349元,合计:3755573.12元。现因本公司与王晓欣(身份证号:640104197008260926)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兴庆区法院(2020)宁0104民初13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你方应负的全部债务转让给王晓欣,请你方自本通知书之日起向王晓欣履行兴庆区法院(2020)宁0104民初13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付款的法律义务。特此通知。
宁夏灵武市龙肽煤业有限公司
2025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