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马丽 海燕
近日,同心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医保统筹基金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8月的一天,14岁的李某在同心县某游乐场所玩耍时不慎受伤,因该游乐场所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后在某保险公司的主持下由该游乐场所向李某一次性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赔付结束后,李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游乐场所及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通过阅卷,发现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时,通过医保统筹基金账户支付6000余元。因本案属侵权纠纷,李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不应通过医保统筹基金账户进行支付。法院遂通知某县医疗保障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当日,经同心县医疗保障局核实,李某通过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00余元属实。李某家属称因不知情亦未向医院告知,故系统自动按照统筹基金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表示愿意退回该部分费用。
法官遂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这意味着,如果医疗费用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那么这部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而不得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该案中,因考虑到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调解由保险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向李某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对于已经支付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6000余元,则由李某直接退回医疗保障局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