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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告

永城市科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程远州诉第一被申请人宁夏交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永城市科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银劳人仲裁字〔2024〕339号裁决书,你单位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寺巷60号,电话:836399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一、支持申请人主张与第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二、第一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忠市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申请人申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算为准。若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未申报或基金无法核报,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155元。三、第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6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2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单位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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