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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千瑞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玉林、马小平、明存宝、马小军、明全宝与你单位支付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吴劳人仲字(2024)860、(2024)864、(2024)865、(2024)866、(2024)8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玉林工资、加班费及顶班费共计16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小平工资1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666.60元,以上共计28666.6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明存宝工资6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866.64元,以上共计21866.6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小军工资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00元,以上共计135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明全宝工资673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899.93元,以上共计25632.9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953-2272186

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 2025-01-08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45384.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