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祖父母将房屋赠与孙子后反被逼迫搬离

法院: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合同撤销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70多岁的李某、张某夫妇二人将孙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与小李的房屋赠与协议,并返还赠与的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本案原告二人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小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张某赠与的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我国自古有“隔代亲”的传统,爷爷奶奶等作为长辈,将房屋赠与孙子、孙女已是屡见不鲜,为何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2018年,李某、张某之子大李因脑梗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其妻程某经常与其发生矛盾,后大李回到父母住所养病并居住至今,由李某夫妇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为了缓解儿子一家人的矛盾,2020年8月,李某、张某以赠与的方式将自己唯一的住房无偿地赠与时年13岁的孙子小李,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在所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备案和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李某夫妇先后身患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李某留下耳聋、痴呆等后遗症,生活全靠71岁的妻子张某卖废品维持。而为了让李某夫妇搬离赠与的房屋,大儿媳程某和孙子小李多次到身为爷爷、奶奶的李某夫妇住所内吵闹、打砸,进行侮辱性谩骂,还造成部分财物受损,导致李某夫妇多次报警。其中一次,程某被邓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损毁财物予以行政拘留。无奈之下,爷爷奶奶李某夫妇将孙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法院查明,李某夫妇2020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孙子小李,系基于缓和大儿子家庭矛盾的目的,希望儿媳和孙子将来对大儿子好一点。虽然小李对李某夫妇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中也未针对小李约定什么作为义务,但本案李某夫妇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方对被告的赠与合同,程某与小李的愿望落空。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李某夫妇一、二审时均表示,若小李以后能悔改,愿意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再将房屋赠与小李;但这是以后的事了。

法官说法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其中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赠与合同应否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663条中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夫妇均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还得照顾近年因患脑梗行动不便及与妻子发生矛盾的大儿子的生活起居。小李作为孙子,作为接受赠与的晚辈,理应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给有病的长辈予以行动上的关心和情感上的温暖,但他不仅未能体谅祖父母的良苦用心,反而和母亲多次到其住所内吵闹、打砸,造成部分财物受损。导致李某夫妇不仅经济上遭受损失,更是对其祖父母精神造成极度伤害,已经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长辈与子辈或孙辈关于房产的纠纷案件呈多发趋势。不少老人会选择绕过子女,把自己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直接赠送给孙辈,作为一种亲情的延续。但在现实生活中,孙辈得到房产后因生活琐事将老人“扫地出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老人的居住养老问题频发。民法典虽然为老人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赠与的房产提供了依据,但法院也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那在“祖传孙”的过程中,老人如何做才能平衡自己的财产权益和亲情呢?一是老人不能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选择忍气吞声,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可以在处理房产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晚辈要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孝敬长辈的良好品质。据《人民法院报》

--> 2025-01-09 法院: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合同撤销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45529.html 1 祖父母将房屋赠与孙子后反被逼迫搬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