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思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敏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运营状况,维护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业务合同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资料。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依法于收到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公司在限期内未依法给予答复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以供查阅、复制的,申请人将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李敏
202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