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世伟
1月14日,银川市金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为今年首起涉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机关邀请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重点执法部门以及6个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共计20余人参与听证会,近距离、全方位旁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观点的交锋。
2024年8月13日,金凤区某销售公司在对厂区进行改造施工时,将地下中压燃气管道三通损坏造成燃气泄漏,导致周边用户停气4户,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接到线索督办函后调查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该区域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是导致燃气泄漏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遂依法对甲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金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该案件后,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于1月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主持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该公司未设立路面警示标志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路面警示标志的设置依据等问题充分发表各自观点,精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各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辩论。
申请人甲公司认为,涉事天然气工程为2011年建设并于当年竣工的项目,应当适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即涉事天然气中压支线工程管道设计压力不足0.8MPa,无需设置路面警示标志,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则认为,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该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再要求按照管道压力值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甲公司未按此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燃气泄漏的重要因素之一,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下转06版) (上接01版)
听证会后,金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召开案件审理会,认为申请人主张适用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属于行业标准,不是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根据法律及相关国家标准,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与申请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裁量幅度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