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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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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的《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人社罚字【2024】第0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限你单位于2025年1月26日前将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缴纳至,户名: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开户行: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8900008456。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

--> 2025-01-1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46456.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