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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商品遭违约 “保全+调解”解企忧

本报讯 (通讯员 丁丽媛) 定制商品具有个性化、定制化的特殊属性,往往只能销售给定作人,若买方中途或在产品制作完成后反悔,将给商家带来损失。近日,贺兰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某装饰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某玻璃生产公司定制价值20余万元的玻璃,预付了1万元定金。某玻璃生产公司按照定制规格、结构将玻璃生产完毕后,准备发货,某装饰公司却以工程资金紧张、工程未开工为由要求暂不发货。一拖就是3年之久,某装饰公司始终不提货也不支付货款,于是某玻璃生产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对某装饰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其账户存款,使得原本消极应对的某装饰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达了调解意愿。考虑到某装饰公司系外地企业,为减轻企业诉累,尽快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法官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组织某玻璃生产公司线上参与调解。

法官基于双方公司此前有多次合作的基础,耐心开展调解。某装饰公司表示这次未能按时付款主要是因为案涉工程资金链断裂,一直未能顺利开工,定制的玻璃暂时无用处。对于欠付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希望可以分期支付减轻资金压力。法官从双方公司的实际困难出发,协调优化调解方案,双方顺利签订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调解后,某装饰公司负责人表示之前在原告处定作的玻璃从未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合作顺利,希望今后能继续定制玻璃产品。原告表示同意,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不仅解决了纠纷,还展望了新的合作意向。

法官提醒,在承揽活动中,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变化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定作物的质量、款式等进行明确约定,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约定进行制作,也便于定作人按照标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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