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利通区检察院公诉一起“互联网+物流寄递”新型毒品案

本报讯 (记者 吴彩华) 近日,由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2.66克、1.34克、1.1克、3.3克……这组数据是利通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氨酚羟考酮片、劳拉西泮片称量后的克数,此类药品属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自2024年1月起,李某某在百度贴吧上发布出售氨酚羟考酮片、劳拉西泮片的广告信息,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2种药品从甘肃分别邮寄至福建、山东、宁夏等地,非法获利24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李某某贩卖毒品案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随着寄递行业的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方便快捷、寄递渠道隐蔽等特点,采取“网络+快递”形式实施犯罪。人货分离、钱货分流、第三人代收快件等作案方式,使毒品犯罪活动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犯罪手段日趋隐蔽,查处难度增大。而且以快递方式寄送毒品,也加速了毒品从毒源地向其他省份的扩散。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发挥了法律的震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对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 2025-01-2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47364.html 1 利通区检察院公诉一起“互联网+物流寄递”新型毒品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