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秀丽
业委会主任质疑某街道办作出的会议讨论决议,遂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理后认为,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驳回申请。涉及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谁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近日,申请人李某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名义,对某街道办作出的会议讨论决议向贺兰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讨论决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应当撤销。
本案中,街道办认为案涉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投票环节,有效票参与面积未达到专有面积的三分之二,案涉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会议决议无效,建议该小区重新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申请人李某系筹备组会议决议中当选的首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某在收到街道办的决定后,质疑街道办的决定,要求街道办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
贺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成立,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均为业主代表,不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的规定,案涉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会议决议无效,加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未完成备案手续,处于尚未正式成立的状态,继而申请人也未取得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因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贺兰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个别业主因为种种目的对行政机关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进行质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个别业主通常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若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厘清申请人是否适格事宜。

